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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自己已经完全不能履行的情况下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该对方当事人应如何救济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针对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自己已经完全不能履行的情况下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该对方当事人应如何救济问题,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合同部资深婚姻律师张磊评析如下: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了履行期限对方当事人事由的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后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l)须是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


       (2)须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履行,依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多有先后顺序。如法律未有规定或合同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双务合同的履行顺序可依交易习惯确定;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后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而非永久的抗辩权,只能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一旦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履行抗辩权就消失了,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键词: 合同律师 合同纠纷律师 合同纠纷 合同范本 买卖合同 合同订立 劳务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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