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新的工作成果归属问题,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合同部资深律师张磊评析如下: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有时会基于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背景材料、技术资料、数据、样品和工作条件等派生出新的技术成果。委托人也可能在取得受托人的技术服务成果后,进行后续研究开发,利用所掌握的知识,创造出新的技术成果,这就有一个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问题。
与技术咨询合同一样,处理这类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的基本原则有两条,一是谁完成谁拥有,二是允许当事人作特别约定。如果技术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新的技术成果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另一方无权参与分享新的技术成果。实行谁完成谁拥有的原则,不影响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新技术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履行技术服务合同所产生的新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有特别约定的,依照特别约定确定归属和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