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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对方借款后下落不明了,我该怎么办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3年1月14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大红门街道海户屯社区,社区的胡小姐来咨询我所赵黎明律师:对方借款后下落不明了,我该怎么办?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赵黎明律师解答如下:


       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作为债权人,你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追讨借款,具体有两条途径:


  其一,直接向法院起诉追索借款。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借贷关系存在,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受理后一般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满,债务人仍不应诉时,法院对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作缺席判决判决生效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履行必要法律手续后,法院可以拍卖债务人房屋、财产,来为债务人清偿债务 。


  其二,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偿还借款。《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到今年8月,白某“下落不明”就满两年了,到时,你有权向法院提出宣告白某为失踪人的申请。法院受理后,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届满后,如果债务人白某重新出现,你就可以要求他还款;如果白某未出现,失踪的事实得到确认,法院就会据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并同时确定失踪人白某的财产代管人。此后你就可以向白某的财产代管人要求还款,如果代管人拒绝还款。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你可以财产代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强制代管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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