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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女婿白先生在家是个典型的受气包,在善解人意的张秘书的温情下却又陷入婚外情的泥潭。离婚诉讼中,正赶上妻子家的房屋拆迁,变成负心汉的白先生是否有权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在诉讼中可以提出哪些主张维护自己的权益?
【基本案情 】:
陕西人白先生2002年毕业于北京某高校的研究生院,顺理成章地进入北京某大型国企就职。后来在单位领导的介绍下认识了大兴区某村村主任的女儿刘晓梅,向来品学兼优的白先生外形上也是文质彬彬,刘晓梅虽然学历不高但也算是活波开朗青春靓丽,两人很快恋爱,并于2003年结婚。
婚后二人一直和刘的父母一起生活在大兴区的某村。2006年白先生夫妇出资将岳父母的旧房全部翻盖并新加盖五间东房。2008年白先生的户口迁入该村。
2008年底,在国企历练多年的白先生有意下海自己经商,向来在家说话没什么分量的白先生,没想到这一次竟得到了岳父的大力支持,老先生自己拿出30万元现金注册了一家公司,约定白先生夫妇各占百分之五十的股份,并由白先生经营。
虽然结婚多年,生性文弱的白先生一直未能摆脱“上门女婿”的尴尬:作为村主任的岳父一贯地说一不二、趾高气扬;爱絮叨、爱挑刺的岳母;由活泼开朗演变为嚣张跋扈、尖酸刻薄的妻子。公司营业没多久,白先生就和善解人意的张秘书传出绯闻。
2012年白先生一家居住的某村旧城改造拆迁,共分得四套房屋和200万现金,且每人可以享受60平米的优惠购房指标。而此时白先生夫妇的婚姻也因婚外情走到了离婚诉讼的境地。妻子一家斩钉截铁:请你干净来干净去,净身出户!白先生觉得很委屈,这么多年自己为这个家也付出很多,难道就得不到一点补偿吗?
问题:
答:不会,因为补偿款涉及案外人岳父母的财产份额,法院不会在离婚诉讼中做出判决,需要当事人另行提起分家析产的诉讼。离婚案件涉及分割财产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合情合理予以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问题二:离婚后,白先生对地价补偿款可以提出分割请求吗?
答:由于白先生夫妇是翻盖的岳父母的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仍然是岳父母,所以关于该部分的补偿应当属于岳父母的财产,与白先生夫妇无关。
问题三:离婚后,白先生对地上物补偿款可以提出分割请求吗?
答:地上物补偿分为两部分:一是原有房屋翻盖的房屋的补偿款属于岳父母和白先生夫妇共同所有的家庭共同财产,要由四个人来分割;二是白先生夫妇新建的五间东房,应属于白先生夫妇的夫妻共有财产,原则上要由二人平均分割该笔款项。
问题四:离婚时优惠购房指标能分吗?
答:优惠购房指标是按照拆迁协议里注明的被拆迁人、被安置人的人数分给每个人的优惠购房指标,具有专属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问题五:08年岳父拿出30万现金开的公司,请问该公司是属于夫妻二人所有还是属于岳父所有?岳父出资的30万是否还能要回?
答:公司属于夫妻二人共同共有,因为股东只有夫妻二人,与岳父无关。岳父出资的30万由于全部是现金,如果能够提出证据证明出资事实,是可以主张返还的,但在实践中这种证据是很难提出的。
问题六:刘晓梅从调查公司那儿得到的白先生婚外情的证据有:白先生带秘书游山玩水的照片,二人亲密电话的录音,qq聊天记录等。但白先生一直否认,请问法院可以据此判定白先生有婚外情吗?
答:不可以。在离婚案件中,如果过错方不存在《婚姻法》46条规定的情况,不存在重婚、同 居行为,当事人花过多的精力和金钱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大可不必 的。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另一方存在婚外情行为的直接证据是非常难以取得的,而间接证据再多,法院一般也不会轻易认定。
问题七:06年岳父出资50万元买了一辆奥迪A6,为了使用维护的方便登记在了白先生的名下,请问该车属于谁的财产?
答: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机动车登记的目的是出于行政管理及车辆管理的需要,据此,机动车登记不具有物权法上的公示公信效力,登记车主并非物权法上的车辆所有人,如果主张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由其实际出资,则权属应当归属于实际出资人。因此登记在白先生名下的车辆,如果岳父可以提出证据证明其出资事实,则该车属于岳父所有。否则车辆属于白先生夫妇共有财产。
问题八:夫妻关系破裂后,刘晓梅单方就买车的钱向其父亲打了一张借条,证明该车是其父亲借钱给他们买的,白先生对此并不知情,请问该借条有效吗?
答:法院不予认可,后补的这张借条没有白先生的签字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