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孙先生和杨女士恋爱一年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他们买了一套房,分别出资20万和50万 ,房产证上写的是他们两个人的名字,之后他们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可是婚后他们性格不和,经常发生吵闹,现在协议离婚,只是房产该如何处理无法达成共识,现特来咨询律师。
【律师分析】
婚前买房,双方父母均出资的,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因为在双方尚无婚姻关系时,即使对方是为了结婚的目的而购房,毕竟能否结婚仍有变数,这时双方父母都出资的情况下很难推定是明确赠与双方的。
同时依据《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约定是安分共有或者是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应视为按份共有。因为购买该房屋时双方并没有结婚,还不具备家庭关系,还不具备推定为共同共有的条件,因此应视为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