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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再婚后购买出资公房 遗产继承时继母先分一半

时间:2013-02-23  来源: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2008年9月5日,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北里社区开展了普法讲座,讲座结束后张大妈向班车律师讲述了她与三个继子女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老蔡和老伴一共育有三个子女,两子一女,三个孩子尚未成年,小儿子才5岁时,老蔡的老伴因病去世。为了照顾几个孩子,老蔡与张某再婚,婚后一家五口一直住在老蔡单位分配的房子里。多年后,两个大的儿女相继成家并把户口迁了出去,小儿子因无房,结婚后一直与老蔡夫妇同住。

 

       1998年,老蔡单位房改,老蔡折合自己和张某的工龄,买下了该房屋。2008年春天,老蔡因病去世,蔡家三兄妹处理完父亲后事,分配父亲遗产时,和继母张某发生了激烈纷争。三兄妹均认为,该房产是父亲单位分的房,登记在父亲名下,购房款也全部由父亲一个人所出,要求张某搬出此房。当时购买公房时折合了张某的工龄,现在可以折钱给她。于是,他们逼着张某签字,将房子过户到老蔡小儿子的名下。张某感觉很委屈,向班车律师咨询自己对房屋享有多少份额,是否有权继续居住在这套房子中。


       【律师在线】


       班车律师告诉张大妈,她不仅有权在这套房子里居住,还有此套房屋的大部分份额。


       第一,诉争房产属于老蔡和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是在老蔡和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虽然,张某没有出钱购买,购房款全部是由老蔡所出,但是,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不管购房款是谁出的,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诉争房产必须先分出一半归张某,另一半才能作为老蔡的遗产继承。


       第二、老蔡的那部分遗产由张某和老蔡的三个子女共同继承,份额均等。我国《继承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母、配偶和子女。那么,张某有权与老蔡的三个子女平均分割老蔡的那部分遗产。


       第三、张某因为对房屋享有份额较多,可以要求房屋归其所有,几个继子女按照协商价格或者房屋评估机构评估价格,根据他们在该房产中享有的份额享受折价款。


       在班车律师的帮助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诉争房产归张某所有,张某按照折价款一次性支付蔡家三个子女每人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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