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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父母出首付买房 离婚时认定为个人赠与

时间:2013-02-23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普法班车开进西罗园社区,张某向班车律师讲述了他的婚姻问题。张某维持了近6年的婚姻即将走到尽头,对于这场失败的婚姻,他没有什么可留恋的。但他一直放心不下的,是房产证上登记着他妻子名字的房子。

 

       原来张某与妻子是在6年前结婚的,当时因为双方都刚工作不久,没有能力自己买房。在两人准备结婚之前,张某的父亲拿出了自己的20万元积蓄,帮助小两口付了首付,购买了一个两居室。因为张某的妻子在国企上班,容易申请公积金贷款,于是房子的产权登记写上了妻子的名字。

 

       然而,在共同生活之中,张某越来越感到夫妻之间没有共同语言。如今,两人准备到法院离婚,但是这个房子应该归谁?自己的父亲拿出了多年的积蓄,如果被法院判决给女方,自己怎么面对父亲啊?张某不知道如何是好,便向班车律师进行咨询。


       [法律在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在本案中,因为张某的父亲在购房之前没有说过该钱是赠与给夫妻双方的,因此这20万元应当被认定为是张某父亲赠与给张某个人的,因而不能算作张某夫妻的共有财产。但是对于购房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部分,属于双方的共有财产,应当在分割时予以分离出来。

 

       对于该房屋的处置,如果张某想要房子而妻子不要,张某应当补偿给妻子共有部分的一半;如果双方都不想要,可以先进行拍卖,所得款项中除去20万元后,剩余的部分由双方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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