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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加入外国国籍 妻子可在中国离婚

时间:2013-02-23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2009年4月26日,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和义街道,家住附近的孙女士向班车律师咨询。原来,1994年,孙女士与相恋多年的男友张某结婚,婚后生有一男孩,一家三口其乐融融。自1996年丈夫张某到加拿大留学后,孙女士就独自带着儿子与丈夫过着天各一方的生活。

 

       张某初到加拿大时,还时常主动给孙女士和儿子寄一些生活费。随着时间的推移,期盼着丈夫早日归来的孙女士盼来的却是张某定居加拿大并要求孙女士移居加拿大的消息。


       可是,孙女士考虑到家中年迈的父母需要照顾,自己在国内又拥有一份稳定且收入颇丰的工作,更担心不适应加拿大的生活。于是,孙女士就先后两次以探亲的方式到加拿大与丈夫团聚。可能是双方分开时间太久的原因,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总是发生吵打,不欢而散。

 

       无奈之下,孙女士选择了回国,并再三要求张某回国发展。已经在加拿大有所发展的张某不仅不愿回国,而且对孙女士及儿子也不再理睬了。面对绝情的张某,身心疲备的孙女士想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但听说张某已取得加拿大国籍,不知离婚手续该如何办理。


       【律师在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张某自取得加拿大国籍之日起就不再是中国公民了。孙女士与张某的离婚诉讼属于涉外离婚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因此,孙女士可向其在中国境内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将适用我国婚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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