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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建“小金库” 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时间:2013-02-23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普法班车开进长辛店街道,家住长辛店的李女士就自己的法律疑问向班车律师进行了咨询。李女士和前夫协议离婚之后,她无意中发现,前夫在婚姻存续期间还私存了一笔钱,在与前夫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李女士向班车律师咨询:前夫的“私房钱”到底应不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来,李女士是一名小学教师,前夫孟先生就职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李女士每月的工资和奖金基本上是固定的,而孟先生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收入不太固定。

 

       2006年底二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共有的13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分,孩子由李女士抚养,孟先生每月给付600元抚养费。离婚后不久,李女士在一次和朋友聊天中无意得知孟先生另有5万元的存款,现在正用于炒股。李女士当即找到孟先生要求平分这5万元却被一口拒绝,只好求助于班车律师


       【律师在线】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的情况包括: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孟先生这5万元钱不是上述中的任意一种,而是从自己工资、奖金中克扣存下的,所以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鉴于此,李女士可以自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这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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