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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夫妻获财 共同与否细区分

时间:2013-02-23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普法班车开进某小区,一对争吵的男女前来向班车律师进行咨询。原来,这争吵着的男女是一对夫妻,现在为了离婚事宜两人出现了争执。王先生与赵女士2000年5月结婚,2002年7月,王先生出版了一本小说,获得20万元的收入;

 

       2003年1月,王先生继承了其母亲的一处房产。2003年2月,赵女士在一次车祸中,造成重伤,获得6万元赔偿金;在赵女士受伤后,有许多亲朋好友来探望,共收礼金1万多元。最近王先生与赵女士闹起了离婚,双方准备协议离婚,但是在财产分割上发生了分歧。

 

       王先生认为出版小说的收入是自己个人的智力劳动成果不属于共同财产,而且自己继承母亲的房产也应归属于个人。赵女士则认为王先生出版小说的收入和继承的房产都是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获得的,应该归夫妻共有,而自己车祸受伤获得6万元赔偿金和1万元礼金则应该属于自己个人财产。双方争执不下,为此两人向班车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由此可见,王先生出版小说的收入作为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继承所得的房产由于没有遗嘱确定只归王先生所有,因此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赵女士因车祸所得的赔偿金属于因身体受伤获得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应归赵女士个人所有,但收受的礼金1万元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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