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社区普法网

关于孩子抚养权问题,判给父母哪一方的可能性大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芳女士和丈夫结婚多年,感情一直冷淡,现在准备离婚,但孩子的抚养问题一直协商不下,现诉至法庭,请问孩子判归父母哪一方的可能性大?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婚姻部资深律师孟宪芹分析如下:
 
         孩子的抚养要看哪一方的条件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键词: 婚姻 离婚 婚姻家庭 婚姻律师 离婚律师 家庭暴力 婚外情 夫妻共同房产 夫妻共同财产 婚外情 子女抚养 抚养权 抚养费

温馨提示: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咨询我们的律师,请点击右边"立即咨询"按钮
或者拨打咨询热线:010-63716904
律所地址:北京丰台区富丰路4号工商联大厦A座1802室


相关推荐
案例分析
律师教您打官司
推荐律师
孟宪芹

孟宪芹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010-63716904

咨询热线:010-83836448

上班时间:9:00-18:00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4号工商联大厦A座1802-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