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陈女士与刘先生经法院调解离婚,刚满两岁的儿子刘东东由刘先生抚养。双方离婚后不久,陈女士便去了美国发展,后与陶某结婚。刘先生也从原单位调到某建筑公司,自此两家便彻底失去了联系。天有不测风云,1998年刘先生因公死亡。建筑公司及刘先生的亲属均不知陈女士身在何处,在由谁担任刘东东的监护人这一问题上,东东的叔叔和两个姑姑意见分歧很大,无法达成一致。
东东的叔叔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指定监护人吗?
答:《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特别要强调的是,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由上述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问题2:法院驳回了东东叔叔的诉讼,并以书面通知方式向居委会、建筑公司提出指定监护人的建议,但这两个单位都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指定义务,拒不在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请问此时可以申请法院对这二者进行制裁吗?
答:这其实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会经常遇到的情况。作为自治组织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并不是一级行政机关,一方面现行法律对于有关单位、村委会、居委会不履行指定监护人职责的,没有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针对有关组织不履行指定监护人职责时,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相关法律从实体上没有规定指定的原则、权利保障、法律后果,从程序上也没有规定指定的方法、期限等事项,从而很容易导致久拖不指现象的发生。
【法律要点】指定监护人条件 第九条 担任监护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精神疾患; (三)与被监护人是近亲属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如无上述近亲属,监护人的朋友或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公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要点】监护人资格和顺序 【未成年】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成年的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同意的。 【精神病】第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同意的。
【法律要点】监护人职责 第十二条 监护人应忠实履行监护职责,除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随意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二)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四)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法律要点】变更监护人 第十三条 监护人怠于行使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 在被监护人无本程序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可以担任其监护人时,被监护人的住所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可以担任监护人。
【法律要点】指定监护人程序 第十五条 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