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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婚前一方系公司股东,婚后公司的分红是否系共同财产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针对“婚前一方系公司股东,婚后公司的分红是否系共同财产”这个热点问题,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婚姻部资深律师孟宪芹评析如下: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孳息、自然增值和收益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投入劳动,若是投入了时间精力取得的财产性收入应当为收益。


       因此,婚前一方系股份公司的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在婚后进行股票买卖操作、投入了时间、精力在股市,其配偶相应的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对股票增值部分其实也作出了贡献,那么此种情形应当有其配偶共同的份额。若婚后一方没有进行任何操着,那么股票升值或者分红算是婚前个人资本自然增值,算是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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