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5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丰台街道东安街头条社区进行普法宣传活动,社区居民郑大姐咨询我所谭俊善律师:婚内购买,名字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案涉讼的房产系以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积蓄购买,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积蓄在物理形态上已经转化为房产,因此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该套房产理所当然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双方明确约定,涉讼房产归属于个人所有,则该套房产将基于明确的意思表示而归属于个人所有。赠与作为一个合同而言,需要有双方明确的、明示的意思表示。如果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依据公序良俗,仍应认定该房产归夫妻双方所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