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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婚前一方出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归谁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简介】


        张先生北京人,从小到大一直生活在老北京四合院里,虽然地处市中心繁华地段,但房子面积小、潮湿,特别夏天经常漏雨。眼看着张先生就到了结婚的年龄,但是以现在的住房条件,女方父母根本不同意这门婚事,最终因为房子的问题与女友分手了。张先生终于在30岁的时候攒够了房子的首付款,当年五月一号与经人介绍的女友走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款。但是结婚刚刚一年双方因为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女方闹着要离婚。并且主张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该房屋。张先生对此一筹莫展。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婚姻部资深律师孟宪芹分析如下:
 
  房子归首付者,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按份额分割,总房价扣除首付再扣除剩余贷款(含利息),余下的各一半,这个一半占总房价的比例就是现有房价分割的比例,拿房的人支付另一方此份额数,承担余下的贷款债务。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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