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5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街道进行普法宣传活动,建国街社区的张女士咨询我所谭俊善律师:我和丈夫1998年结的婚,结婚前丈夫有一套住房。我想问问我们夫妻都生活这么多年了,法律上不是有规定说结婚八年以上,结婚前的个人财产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了吗?那我丈夫的这套住房现在是不是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呢?
一方婚前的房产,双方在结婚8年以后,婚前房产是不是就变成了夫妻的共同财产呢?
之所以大家会提出这个问题主要是源自我国以前的司法解释中确实由此方方面的规定。1993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2001年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公布后,以前的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相抵触就自然失效了。
2001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