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先生与李女士2007年登记结婚。2005年,王先生购买了一套房产,由于不想贷款买房但全额支付购房款又不够,于是向朋友杜女士借款30万元,并写下了借条。2010年张先生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清了所欠杜女士的30万元借款。2011年李女士要求离婚并主张该套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张先生则认为该套房屋为婚前购买,应当为其个人财产。
【律师分析】
综上所述,此房产应该属于张先生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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