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6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卢沟桥街道丰西路社区,社区的陈女士来咨询我所刘海娜律师:我曾为父母买过一套使用权公房,承租人登记的是父亲的名字,户口只有我孩子(未成年),我户口和父母在另外一处使用权公房内,承租人是父亲,现在父母都已过世。请问我能要求申请更改这二处的承租人吗?
建设部《城市房屋管理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七条:“租赁期限内,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一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7年8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09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十一条第五款承租者外迁或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继续承租的,须经出租单位同意,并新订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