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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离婚时,哪些情形可以优先获得公房承租权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4月25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北京市丰台区新村街道,电力机社区的罗女士来咨询我所谭俊善律师:我和丈夫结婚后住的交房租的那种公房,现在要离婚,承租人是丈夫。但是我再北京又没有别的住所,我就想问问哪些情形可以优先获得公房承租权?


        【律师解答】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谭俊善律师解答如下:
 
  对于双方均可承租的房子,判断由谁来承租,依照下列原则处理: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情况下,照顾女方;照顾生活困难或残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对丧失公有住房承租权而暂时无法解决居住困难的,可在原公有居住房暂住,暂住不得超过两年,并向承租方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如水、电、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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