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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有必要花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去搜集对方的婚外情吗?这对离婚诉讼有什么作用吗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针对“有必要花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去搜集对方的婚外情吗?这对离婚诉讼有什么作用吗?”这个热点问题,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婚姻部资深律师孟宪芹评析如下:


       在我们提供咨询、代理的离婚案件中,因为第三者原因导致离婚的案件比例占到二分之一以上。在离婚过程中,无过错方往往无法掌握对方出轨的确凿证据,但很气愤又不甘心,出于多分财产、要求赔偿、抚养子女等目的,往往费劲心思寻找对方婚外情的证据,甚至是委托“私家侦探”调查。律师建议,如果过错方不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况,即不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行为,没有必要花过多的精力和金钱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情。  


       具体因为:


       (1)当看到自己的爱人和别的异性在一起的照片,最爱的人背叛了自己,心里感受到的不仅仅是难过更是愤怒,而这种愤怒有百害无一利,不但会加重双方的矛盾,而且久怒伤肝,影响到工作、生活甚至是身体健康。


       (2)另一方存在婚外情行为的直接证据是非常难搜集的,当事人往往搜集到手机通话清单、短信、录音、QQ聊天记录等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再多,法院一般也不会轻易认定。而且搜集的证据还可能是不合法的、无效的,甚至侵害到第三人的权益。


       (3)虽然证明另一方有婚外情,但不必然多分财产。法律没有规定因一方有过错就应当少分或不分财产,这两者没有必然联系。法律规定因一方有过错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4)婚外情和子女抚养权之间也没有直接关系。一些当事人在发现对方有婚外情后,会要求对方写保证书并且离婚时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和探望权,这种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是无效的。


       虽然证明另一方有婚外情非常困难,也不必然得到损害赔偿,但不意味着完全没有必要搜集这方面的证据,主要因为:


       (1)可以让法官内心确认夫妻感情已经达到了破裂的程度,判决离婚或者调解离婚的可能性增大。在分割财产上,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会适当照顾无过错方。


       (2)在诉讼策略上,掌握一些重要证据,可以争取更多的主动,给对方施加压力,迫使对方做出更大的让步。


       因此,如果成本不高,可以适当搜集相关证据,但是没有必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金钱搜集对方婚外情的证据,而应该把精力放在对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证据保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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