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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QQ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吗

时间:2013-02-26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2009年5月,李某(女)与廖某(男)通过在网上认识。2011年3月30日开始恋爱,两人于同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李某偶然打开廖某的QQ聊天记录,发现廖某有外遇行为。2012年2月20日,李某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与廖某离婚。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李某向法院提交廖某与一女性的两份QQ聊天记录,用以证明廖某有婚外情。庭审中,廖某承认这两份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以侵犯个人隐私权为由,主张QQ聊天记录无效。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婚姻部资深律师孟宪芹分析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从该法律条款可知,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无异议予以认可的,可确定其具有证据上的证明效力。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材料有三种:(1)主体不合法,即形成证据材料的主体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如不具备鉴定人资格的人出具的鉴定结论;(2)形式不合法,即证据材料的形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如律师从工商管理局摘抄的企业登记资料未加盖工商行政机关的印章;(3)程序不合法,即收集证据的手段、方法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如采用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收集证据。本案中廖某认为李某提供的QQ聊天记录,在证据收集上侵犯了其隐私权,属程序不合法。  
 
        三、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没有不履行义务就享有权利的事情,廖某不遵守夫妻忠实义务在先,既然其不遵守法定义务,何来以隐私权对抗其应遵守的法定义务。
 
        综上,该QQ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廖某有婚外情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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