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社区普法网

【律师答疑】婚外情可不可以成为要求对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4月18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卢沟桥街道京铁家园社区,社区的黄先生来咨询我所刘海娜律师:婚外情可不可以成为要求对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刘海娜律师解答如下:


       就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来看,即使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至多只能证明一方有嫖娼、通奸、婚外性、婚外恋行为,但并不意味着就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更不可能就一定是重婚。而我国婚姻法仅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基于此判决离婚,并且无过错方有权力据此要求对方给付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因此,仅仅掌握一方有嫖娼、通奸、婚外性、婚外恋行为的证据,不能获得法律上规定的赔偿。
 

关键词: 婚姻 离婚 婚姻家庭 婚姻律师 离婚律师 家庭暴力 婚外情 夫妻共同房产 夫妻共同财产 婚外情 子女抚养 抚养权 抚养费

温馨提示: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咨询我们的律师,请点击右边"立即咨询"按钮
或者拨打咨询热线:010-63716904
律所地址:北京丰台区富丰路4号工商联大厦A座1802室


相关推荐
离婚赔偿
律师教您打官司
推荐律师
孟宪芹

孟宪芹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010-63716904

咨询热线:010-83836448

上班时间:9:00-18:00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4号工商联大厦A座1802-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