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8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卢沟桥街道京铁家园社区,社区的黄先生来咨询我所刘海娜律师:婚外情可不可以成为要求对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
【律师答疑】
就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来看,即使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至多只能证明一方有嫖娼、通奸、婚外性、婚外恋行为,但并不意味着就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更不可能就一定是重婚。而我国婚姻法仅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基于此判决离婚,并且无过错方有权力据此要求对方给付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因此,仅仅掌握一方有嫖娼、通奸、婚外性、婚外恋行为的证据,不能获得法律上规定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