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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时间:2013-02-19 10:36:44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律师评析】


      针对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交通部资深律师秦郭瑞评析如下:


     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六类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盲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0.05-0.1 

      二级低视力 ≥0.1-<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 平均听力损失(dBspL) 言语识别率(%) 

      一级 >90(好耳) <15 

      二级 71-90(好耳) 15-30 

      三级 61-70(好耳) 31-60 

      四级 51-60(好耳) 61-70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

      级别 语音清晰度(%) 言语表达能力 

      一级 <10% 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二级 10-30% 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 31-50% 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 51-70% 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列表如下:

      智力水平 分级 IQ(智商)范围?* 适应行为水平 

      重度 一级 <20 极度缺陷 

      二级 20-34 重度缺陷 

      中度 三级 35-49 中度缺陷 

      轻度 四级 50-69 轻度缺陷

  《注》:

  1.*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肢体残疾标准

  1.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

  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先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1.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大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

  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m。

  5.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6.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cm的成人)。

  列表如下:

      级别 程度 计分 

      一级(重度) 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0-4 

      二级(中度) 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4.5-6 

      三级(轻度) 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6.5-7.5

  《注》:

  下列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相差小于5cm。

  4.小于70度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侧凸。

      精神残疾标准

  1.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列表如下:

      社会功能评定项目 正常或有轻度异常 确有功能缺陷 严重功能缺陷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 0分 1分 2分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 0分 1分 2分 

      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 0分 1分 2分 

      职业劳动能力 0分 1分 2分 

      社交活动能力 0分 1分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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