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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诉讼期限过长的风险

时间:2013-02-19 10:18:27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律师评析】


      针对交通事故案件诉讼期限过长的风险,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侵权部资深律师秦郭瑞评析如下:
 

      交通事故案件案件中,当事人很关心的一个问题——交通事故案件什么时候能够判。这不仅仅是当事人关注这个问题,律师也很关注这个问题,因为一个案件的审结代表着律师对这个案件的完成,不仅关系其办案经验和数量的积累,而且也是一个律师在经济方面提升的依据,那么每当当事人要问及什么时候能够判离时,律师往往只能针对法律规定作出回答,是否能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审结案件,还有很多不可控的因素。


      首先,被告拒不接收传票,或者被告联系不上


      如果被告不接受传票或者被告联系不上,就得通过法院公告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而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再次,交通事故案件案件中伤残鉴定的时间较长。


      如果交通事故案件的双方对委托的鉴定机构达不成一致协议,那么还得通过高院摇号确定鉴定机构,这个时间一般在一个月到三个月时间,因为每个评估机构的业务多寡,评估师的素质也不一样,所以对此无法规定一个强制的时间评估机构必须出具评估报告。同时如果原告委托的鉴定事项不全,被告或者保险公司会在鉴定报告出来后又像法院申请其他事项的鉴定,这个时间就没法确定了。


      最后,一方以拖延交通事故案件判决来转移财产 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者比较重,被告的赔偿义务较重,因此很多人为了造成最后执行不能后果,就会悄悄转移一些财产。那么为避免交通事故案件后无法执行律师应当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关键词: 交通律师 交通事故 交通纠纷 交通事故赔偿 死亡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 误工费 营养费 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 医疗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 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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