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7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谭俊善律师来到马家堡街道欣汇社区进行普法宣传,社区居民咨询:交通事故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答疑】
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的,近亲属在获得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赔偿后,丧失亲人的精神痛苦客观存在。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不仅包括车辆本身,还包括车内物品的损失、被害人的随身物品损失。车内物品及随身物品中如果有特定纪念物品的,也能给受害人带来精神痛苦。所以在交通事故中是否能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律师个人认为是可以的,关于和精神损害赔偿有关的法律依据见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受害人据此而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因侵权致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永久灭失或者毁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以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行为后果、赔偿能力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律师建议如果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要合理,动辄提出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索赔的,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另外一方面诉讼费用会很高,不能获得支持,诉讼费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这样就得不偿失了。除了提出合适的赔偿数额。
如果被害人伤残的,能够请求精神损害的人是本人,被害人死亡的,赔偿权利人是受害人的近亲属,为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请求权,和普通债务的请求权不同,不得转让他人或者继承,除非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中死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