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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10月25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杜旭律师来到马家堡街道星河苑社区进行普法宣传,社区居民高小姐咨询: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杜旭律师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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