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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应由转让者承担及索赔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7月18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西罗园街道四路通社区,社区的李先生来咨询我所杜旭律师: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应由转让者承担及索赔?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杜旭律师解答如下:


      报废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的发动机、方向盘、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国家严禁报废车、拼装车上路。我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私下买卖的报废车、拼装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转让人和受让人都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因为主观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具有重大过错,因为出让人明知机动车不符合上路标准而转让,受让人明知车辆不符合上路标准而买受且驾之上路。对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 交通律师 交通事故 交通纠纷 交通事故赔偿 死亡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 误工费 营养费 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 医疗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 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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