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9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西罗园街道洋桥东里社区,社区的孟先生来咨询我所杜旭律师:交通事故中,法院采信的证据应符合哪些条件?
【律师答疑】
首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的一种定性、定量的判断和确定,是公安机关的技术鉴定结论,其在民事诉讼中仍然是一种证据,是单位证据的一种,只不过它的效力要高于其他的非国家机关出具的证据;其次,既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民事诉讼中是一种证据,人民法院当然有权对其作为有效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符合有效证据三性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人民法院应当采信并作为定案的证据,不符合证据三性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人民法院则不予采信。
最后,人民法院不予采信公安部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原、被告所提供的证据重新划分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对国民经济发展和人们的日常生活生产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交通事故的数量也日益增加,因此产生的纠纷和矛盾会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从法官自身讲,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时应当充分利用诉前调解和诉讼调解两个方法,将纠纷和矛盾予以化解。正确适用法律,正确认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地位。再者,应加强对交警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交警办案质量,减少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上的纠纷产生。最后,加大交通法规普法力度,提高社会成员,尤其是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法律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从源头上遏制矛盾纠纷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