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普法班车开进西罗园街道,王大妈向班车律师讲述了这样一件事。与王大妈相处了近50年的老伴去世了,让她感到愤怒的是:老伴的侄子李某违背了最初的承诺,并未在她最需要帮助的时候出现。
原来王大妈和老伴老李自己没有子女,随着年纪一天天增长,为了今后能有个养老送终的人,王大妈和老伴商量,决定立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让老李的侄子李某作为抚养人负责自己和老伴的生养死葬,自己老两口所居住的房屋和手中的一部分存款作为报酬在老两口去世后赠与李某。双方还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没想到真到了老伴去世的时候,李某却以工作忙,没有时间为由没有出现。这让王大妈无论如何不能接受。
王大妈向班车律师咨询,不想将积蓄赠给李某,能否撤销经过公证的协议?
[律师在线]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为明确相互之间遗赠和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就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扶养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遗赠人可以撤销赠与。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扶养人没有履行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违背了遗赠扶养协议成立的最基本条件,因此作为协议另一方的王大妈有权利中止该协议。但是由于该协议已经经过公证,具有法律效力。王大妈必须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协议,经法院审理判决后才能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