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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居数年悉心照料精神病公公,孝顺儿媳应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时间:2013-02-23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2008年7月的一天,普法班车开进三路居社区,为居民开展免费法律咨询,班车律师接待了前来咨询的王女士。王某的丈夫于2003年死亡。王某的公公李某有三个子女,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王某的丈夫是长子,生前一直和老人一起居住,儿子的去世,对李某打击很大,因此导致精神失常,有时甚至大小便失禁。由于婆婆已去世多年,其他两个子女,又已经多年不和老人来往,现在老人精神失常,其他子女更加不管不问。

 

       但是,王某还是一如既往地对公公其悉心照料,但总有不太方便的时候,所以王某专门雇了个保姆来照顾公公。两年后,王某与他人再婚后,将公公接到自己家中精心照料。2008年6月老人因病去世,留下一幢房子及存款10万元。老人的两个子女找王某协商分割李某的遗产,分成三份,王某的儿子代为继承他父亲的份额。王某认为,她对老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他们娘俩应该多分点,不能按照三分之一均分。

 

       但是,李某的两个子女坚决不同意,认为王某的儿子已经分了一份遗产,并且王某已经再婚,根本没有资格继承遗产。经多次协商无果,王某感觉权利受到侵害,想通过诉讼解决,遂找到了普法班车律师咨询。


       【律师在线】


       第一,王某有权利分得老人的遗产。《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只要还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就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无论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是否再婚,同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的份额。

 

       这一法律规定弘扬了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同时,对于现在很多都是独生子女,如果自己子女去世的老人,能够得到儿媳或者女婿的照顾,也应当将其作为和子女一样顺位的继承人参与分割遗产。


       第二,从三个方面衡量是否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一是提供主要经济来源的;二是伺候照顾老人日常起居的;三是特殊需要给予辅助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因此,王某在尽到主要义务的情况下,她的继承权并不因为再婚而消失,王某仍然应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老人的遗产。


       通过班车律师的解答,王某提起了诉讼,最终法院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将王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割李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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