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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有不同 媳妇养女差距大

时间:2013-02-23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2007年4月17日,普法班车开进田城社区,班车律师进行值班咨询时,家住这里的田家上下正因为遗产的继承问题而闹得鸡犬不宁。田家子女就如何分配田老汉的遗产,向律师做了详细的咨询。


       原来不久前,田老汉(化名)去世,留下一套房子、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存款的遗产。田老汉生前有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故,没有子女,只有大儿媳张红(化名)一直在田家生活。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他只有一个养女,刚满周岁。


       田老汉的二儿子和女儿认为大儿媳张红、小儿子的养女都没有继承权,父亲的遗产只能由他们两人继承。大儿媳张红则认为自己可以继承大儿子应得的那一份遗产。邻居吴某看到田某小儿子的养女无人照管就自己抱过来喂养了几天,并认为这个小女孩也有继承田某遗产的权利。


       【律师在线】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田老汉的大儿子已经先于田老汉死亡,有权代位继承的只能是大儿子的晚辈直系血亲,而由于他无子女,其妻张红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因此她没有继承田老汉遗产的权利。

 

       但是,《继承法》第十二条同时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见,如果大儿媳张红在田老汉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那么她就可以与田老汉的其他子女一起继承田老汉的遗产。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田老汉小儿子是在其去世以后死亡的,因此他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养女属于田老汉小儿子的合法继承人,她可以得到田老汉小儿子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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