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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不成拒付费 阻挠执行被拘留

时间:2013-02-23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太西里社区,班车律师接待群众法律咨询时,社区居民李桐(化名)向律师咨询了有关子女探视权的相关问题。


       原来,李桐与前妻离婚后,婚生之子李山(化名)与前妻生活,李桐每月给付500元抚育费。李桐与前妻离婚后数次探望判归前妻抚养的儿子时,均遭到前妻拒绝,无法探视到儿子的李桐便心生不满,拒绝给付儿子的抚育费。得不到抚育费的前妻遂依据法院判决向丰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丰台法院多次通过村委会向被执行人李桐送达传票并通过电话方式催促其履行义务,但李桐都以申请人不让其看孩子为由,明确表示不履行给付抚育费的义务。执行人员耐心向李桐讲解法律,讲明其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建议他依法另案起诉探视权,但李桐就是听不进去,仍拒不到庭,也不履行。


       某日上午,两名法院执行员找到被执行人李桐,督促其履行义务。但李桐及其现任妻子王某情绪激动,大吵大闹,拒不配合。正当执行员耐心向其讲解法律规定时,执迷不悟的李桐竟转身扬长而去。在执行员劝阻过程中,李桐及其妻王某暴力抵抗,将两执行员抓伤,并撕破一执行员的衣服,李桐还手持砖头威胁,并试图叫人围攻执行员。

 

       紧急情况下,执行员只好拨打“110”电话报警。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暴力抗法者李桐和王某强制带离。后丰台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作出对两名肇事者予以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现在李桐刚回家不久,他想咨询法院的行为是否合法?自己如何才能看到儿子李山?


       【律师在线】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

 

       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因此,在本案中,李桐的前妻没有权利自行中止李桐探望孩子的权利,李桐可以就孩子的探望权单独提起诉讼,但是李桐并不能以此为由拒付抚养费,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尤其是不应该以暴力抗拒司法人员的公务行为,必须通过合法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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