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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状告母亲索讨抚养费,村委会未经法定程序无权担任监护人

时间:2013-02-23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普法班车开进某村,村委会向班车律师反映了这样一件事。原来,在文祥两岁的时候,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婚,文祥由父亲抚养。十二年后,父亲因心脏病去世。村委会的同志找到同村文祥的母亲李某,希望李某作为文祥的监护人能够履行抚养义务,李某既不同意履行抚养义务,也不同意支付任何抚养费用。

 

       村委会提出由自己来担任文祥的监护人,通过诉讼向文祥母亲索要抚养费。村委会多次给文祥母亲做思想工作均遭到拒绝,通过诉讼渠道解决文祥的抚养费是唯一的渠道,但诉讼最大的障碍是,作为目前唯一法定监护人的文祥的母亲,却成了文祥权益的侵害人,由谁来担任诉讼代理人呢?


       【律师在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本案中,文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早逝,无兄弟姐妹,也没有主动提出承担监护责任的亲朋好友,因此,人民法院没有可以依法指定的监护人。而如果由村委会担任监护人,只有在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才可以,一是未成年人父母双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二是没有可以指定的监护人的情况下才能够成立,其中第二点的成立又以第一点的成立为前提。

 

       据此,村委会可以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撤销文祥母亲的监护人资格,完成第一个实质要件,根据第一点和实际情况完成第二个实质要件,此时,村委会就可以构成法定监护人的身份,并且可以在诉讼中以文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文祥的母亲提起诉讼,要求文祥母亲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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