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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抚养权之争 生父败给继父

时间:2013-02-23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晓月苑一里社区,为社区居民开展法律讲座。讲座结束后班车律师接待了居民张建(化名),为他解开了心中疑惑。


       原来,张建和张晓军的母亲于1998年3月结婚,当时晓军只有5岁,为了加深感情,母亲让晓军随了张建的姓。张建不能生育,就把晓军当成亲生儿子一样看待。可是,2008年3月,张晓军的母亲突遇车祸意外去世,肇事方给了几十万的赔偿金。没有多久,张晓军的生父徐辉出现,主张对张晓军的抚养权,并且要求给晓军的赔偿金由他作为监护人代为管理。


       张建说他和张晓军感情很深,晓军在徐辉和母亲离婚时刚刚两岁,这么多年,徐辉一直不务正业,结婚又离婚了好多次,也没给过晓军抚养费。现在徐辉肯定是奔着晓军名下的钱来的,他也征求了孩子的意见,晓军听母亲说过徐辉的为人,加之这么多年,徐辉一直没来看过自己,现在出现肯定目的不纯。所以,已经15岁的张晓军表示愿意跟随与其已有深厚父子感情的继父,不同意跟生父走。双方就此争执不下,大打出手,并且惊动“110”。徐辉看强抢不行,就诉到法院。


       张建接到传票后,心里直打鼓,心想:自己虽然把晓军视同己出,情同亲生父子。可徐辉毕竟是晓军的亲生父亲,有着血缘关系,不是听说法律无法割断父母子女关系吗?法院会不会把晓军判给徐辉呢?


       【律师在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规定,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尽管本案中,抚养权的争执发生在继父与生父之间,但是根据相关立法的精神可以推定,法院在判决晓军的抚养权问题上,不会仅仅只看是否有血缘关系,还会综合考虑以下相关因素:


       一、要看张晓军归谁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


       抚养权的归属应以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为原则,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生活学习环境、经济状况、受教育程度、身体状况等。张建现有住房是张建购买的单位公房,已经取得产权,张晓军就读的15中,离家很近,只需两站地就到,生活、学习环境适宜。张建有稳定的工作,工资收入也比较丰厚,能够保障晓军学习和生活所需。张建本科学历,可以给晓军做学习辅导。张建比较爱好体育运动,每周六都带着晓军到羽毛球馆打球,身体状况极好。


       而徐辉一直以来不务正业,嗜酒成性,晓军的母亲也因此和他离婚离婚后,徐辉仍然恶习难改,所以,再婚之后不长时间又离婚了,到现在也没有稳定的工作。相比之下,张建比较占优势。


       二、要看对晓军尽抚养义务的程度。


       张建和晓军共同生活近十年已经形成了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父子感情甚笃,晓军母子俩的生活来源主要依靠张建,张建也从未抱怨过。


       徐辉与晓军母亲离婚时,法院判决晓军归母亲,徐辉每月支付100元抚养费,可是这么多年,徐辉一直未支付,也从未看过晓军。


       三、张晓军已经满十周岁,应当征求他的意见。


       徐辉与晓军已有十几年未曾谋面,并且从未尽过任何抚养义务。现在晓军与张建共同生活近十年,建立了深厚的父子感情,晓军表示愿意继续跟随张建生活。


       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权的归属应以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为原则,经过近十年的共同生活,被告与晓军之间已经形成了具有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现在晓军表示愿意继续跟随被告张建生活,而且被告张建也表示愿意继续抚养晓军。而原告徐辉与晓军已有十几年未曾谋面,并且未尽任何抚养义务。综上,法院认为晓军跟随被告张建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晓军也不同意变更,故不准予变更抚养权,驳回了原告徐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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