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姥爷抚养外孙 是义务还是无因管理

时间:2013-02-23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鹏鹏10岁时母亲车祸去世,由于鹏鹏的父亲老家在外地,本人也经常去外地做生意,鹏鹏的姥爷就自愿承担起抚养外孙鹏鹏的责任。刚开始,鹏鹏的爸爸还偶尔回来看看鹏鹏,并留下一些生活费。一年后,鹏鹏的爸爸就再也不露面了,鹏鹏每次打电话给爸爸,对方都说忙或者干脆不接。就这样,鹏鹏的姥爷一直将鹏鹏抚养到上大学。鹏鹏的姥爷向普法班车律师咨询,这些年来抚养鹏鹏所花的钱以及将来鹏鹏上大学的费用可否向鹏鹏的父亲索要。


       【律师在线】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因此,除法院因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明显不利,依法取消其担任监护人职责外,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既不能被非法剥夺监护权利,又不能无正当理由放弃履行监护职责。

 

       外祖父可以成为被监护人的法定监护人,但其履行监护职责须具备特定条件。《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其中第一项就是祖父母、外祖父母。但其担任监护人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或依法被取消监护职责;二是有监护能力。

 

       鹏鹏的姥爷虽具有法定监护人资格并具有抚养能力,但在鹏鹏父亲有监护能力且未被依法取消监护职责的情况下,只具备对鹏鹏的监护资格,没有对鹏鹏的监护义务。鹏鹏父亲作为监护人而不履行监护职责,应承担他人因抚养管理鹏鹏所产生的必要费用。

 

       因此,鹏鹏姥爷与鹏鹏父亲之间存在因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是管理人和收益人之间发生的一种债的法律关系)。本案中,鹏鹏的姥爷完全可以向鹏鹏的父亲索要因抚养鹏鹏而产生费用及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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