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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残疾病儿被弃 邻居无奈收养索要补偿

时间:2013-02-23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普法班车开进宛平城社区,社区居民张阿姨前来向班车咨询她遇到的非常气愤的一件事情。朱某(小强之父)与王某(小强之母)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下儿子小强,但不幸的是在孩子3岁时经医院诊断确认小强患上了脊髓灰质炎,即俗称的小儿麻痹症,致使小强下肢体残疾。之后,夫妻双方便常常因照顾孩子等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二人感情破裂,于2007年7月解除了婚姻关系,经法院判决小强由王某抚养,朱某每月负担抚养费300元。

 

       2008年,王某找到自己的朋友李某,声称自己要给孩子看病,想外出做生意多挣些钱,便将孩子小强托付给了李某,之后便杳无音讯。在照看了小强2个多月后,朋友李某多次寻找王某无果,一气之下便将孩子小强送回到了王某的住处,只身离去。在听到小强撕心裂肺的哭喊声后,王某的邻居张阿姨无奈之下将孩子接到了自己家中,一养就是一年多时间。

 

       在此期间,张阿姨经多方打听最终找到了小强的父亲朱某,要求朱某将小强接走抚养,并补偿自己一年多来为照顾小强所花费的生活费用及医疗费用。可出乎意料的是,朱某竟然以自己已与王某离婚,孩子经法院判决应由王某抚养,且自己一直按期给王某支付抚养费为由,不仅不同意给张阿姨补偿,甚至连小强都不予接纳。气愤之下,张阿姨找到了普法班车寻求法律帮助。


       【律师在线】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如果他人实际代为抚养了未成年子女,即构成了无因管理,就有权向未成年子女的父母追索相关费用。本案中,小强在被张阿姨抚养期间,小强的父母朱某与王某应支付给张阿姨为照顾小强所垫付的相关费用。

 

       因此,张阿姨可以以小强的父母朱某和王某为共同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应尽的抚养义务,并给付自己相应补偿。同时,如果小强的父母情节严重的话,则有可能构成遗弃罪。根据我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因此,如果小强的父母仍然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张阿姨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其父母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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