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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四种情况 子女抚养权可变更

时间:2013-02-23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普法班车开进丰台新村地区,居住附近的孙先生前来咨询。孙先生于2002年与其妻赵某离婚时,法院判决4岁的女儿归赵某抚养。5年来,孙先生经常到前妻家中看望女儿,但是后来他发现前妻的经济条件逐渐拮据,并且生活质量渐渐变差。

 

       他怕女儿的身体和教育条件受到影响,出于对孩子的爱护,他想向前妻提出由自己抚养女儿的要求。孙先生向班车律师咨询,自己现在还能要回女儿的抚养权吗?


       【律师在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因此,如果孙先生认为前妻的经济条件对女儿的成长确实造成了影响,孙先生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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