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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是否完全该“子还”

时间:2013-02-23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普法班车开进电力机社区,班车律师在进行值班咨询时,社区居民小王咨询了是否必须替父偿还巨额债务的问题。


       原来,小王的父母由于车祸刚刚过世,不但没有留给他什么遗产,还欠了5万余元的债务。父亲的后事才料理结束,债主就挨个来向他要帐,而且理直气壮说是父债就应该子还。看到平时都是和蔼可亲的亲朋好友现在这样不顾情面的逼迫,尚未成年的小王第一次体会到了世间的人情冷暖。但小王自己也觉得“父债子还”是自古就有的道理,可他又没有能力来偿还这么巨大的债务。被逼无路的小王找到班车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在本案中,小王父亲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其生前所欠债务,小王虽然没有放弃继承,但他清偿债务的范围仅以其所继承的遗产为限,不足部分小王不负有清偿义务。


       此外,小王缺乏劳动能力并且没有生活来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

 

       因此,由于小王还是未成年人,在父母双亡的情况下尚未独立生活,也缺乏生活的经济来源,应当保留适当遗产以作为生活所需,以保障小王的基本生活。
 

 

关键词: 继承律师 分家析产 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 公房继承 房屋继承 知识产权继承 股权继承 股东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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