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8年3月8日,普法班车开进太平桥社区,为社区居民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居委会干部向班车律师提出了一个辖区内居民有关保险金的法律问题。
原来,老张(化名)为一卡车司机,与妻子杨秋(化名)于1995年结婚,婚后与老张父母一起生活。今年4月老张在出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去年老张曾购买过保险,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赔偿了十万多元人身保险金及一万元车损保险金。
为了这两笔保险金,杨秋与老张的父母产生了矛盾。杨秋认为这两笔保险金十一万多元应归她个人,因为老张投保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为妻子杨秋,而且上保险的钱都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出的。而老张的父母认为这笔钱是儿子用命换来的,都是儿子的遗产,父母同样享有继承权,不能让儿媳独吞两笔保险金,应当和杨秋平分这部分钱。双方为此一直争论不休,曾找到居委会要求解决此事。
【律师在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的规定,“一、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在本案中,老张投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属于人身保险,由于其在保险合同中指定了其妻子为受益人,所以这笔人身保险金应属于妻子杨秋所有。而老张投的车损险为财产保险,因此所获得的这部分保险金属于应属于遗产范围,由于老张未留下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依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