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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的公房该如何“继承”

时间:2013-02-23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2008年6月19日,普法班车开进新华街南里社区,社区居民张小花向班车律师咨询,自己弟弟是否有权继承父亲留下的公房。原来,张小花的父亲张大爷在1995年房屋拆迁时,安置了一套二居室的公房,承租人是张大爷,张小花一直与父亲共同生活,户口也在一起。

 

       2006年6月张大爷病重,需人照顾,张小花的弟弟张斌(化名)与其协商,要求回家照顾父亲,经张小花同意后张斌一家就搬到父亲家居住,同时张小花在单位附近租了一套房子居住。2008年初张大爷去世了,张小花要求搬回公房居住,张斌认为公房是父亲的遗产,自己有权继承,不肯腾退房屋。张小花不知道该如何是好,于是找到律师请求法律帮助。


       【律师在线】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但这里的“房屋”,是指所有权归死者所有的“私房”,包括产权房和以标准价购买并已办理产权证的公房(俗称房改房)。公有住房不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其中涉及的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权利,不同于完整的财产权利,公民仅有该房屋的居住权但没有处分权,故公有住房的承租权是不可以继承的。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及北京市相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2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该前提条件的,共同居住人之间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需要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如调解、诉讼等,再申请变更,重新签订租约。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张小花可以以张斌未达到2年共同居住,不能成为共同承租人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腾退该房,同时向公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承租人。
  
 

关键词: 继承律师 分家析产 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 公房继承 房屋继承 知识产权继承 股权继承 股东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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