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8年10月26日,普法班车开进北大地63院社区,班车律师进行值班咨询时,接待了社区居民张华(化名),通过咨询后代理了她的遗嘱继承案。
2007年7月70岁的孙老汉(化名)与68岁的张华登记结婚,2008年8月孙老汉临终前立下遗嘱,将其婚前的房产留给与其生活一年的老伴张华继承。遗嘱由一位好友代书,另两位好友做见证人。由于孙老汉病情严重而未在遗嘱上签字,只按了手印。孙老汉去世后,其儿子以父亲遗嘱无效为由,把张华告上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孙老汉的房产,逼迫张华搬家,腾退房屋。张华哭着找到班车律师,请求帮助。
【律师在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遗嘱共有五种形式:
1、公证遗嘱。 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到有管辖权的公证机关或者请公证人员现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文,并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由遗嘱人指定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由其中一人根据遗嘱人授意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并应由见证人书写录音遗嘱证明书,在证明书上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 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生命垂危)方能采用口头遗嘱的形式。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有书面或者录音形式遗嘱的,原先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孙老汉的遗嘱属于代书遗嘱。在班车律师的努力之下,帮助张华开展了大量取证工作。最终,法院在查清案情后,认定遗嘱有效,为老人保障了晚年安身的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