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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遗产 应属共同财产

时间:2013-02-23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2009年4月23日,普法班车开进了丰台区东大街社区,班车律师接待社区居民张京(化名)的咨询。原来,张京在结婚前买了一套60平米的一居室,不久后与姚玲(化名)结婚,二人在这里生活了两年,并有了一个女儿。后姚玲的父母在一次车祸中双双去世,留下近郊一套面积200平米的复式公寓由姚玲继承。姚玲一家三口便搬进大房子居住,并将60平米的一居室用作出租。


       一年后,姚玲与张京离婚,女儿归姚玲抚养二人均无异议,但二人就房子的分割发生分歧,姚玲认为近郊200平米的房子是自己父母留给自己的,而张京有自己的住房,就应该马上搬走,无权主张对200平米房子的权利,而张京认为60平米的房子是自己的婚前财产,理所当然不参加分割,而200平米的房子应当属于共同财产,所以坚决不搬出去。两人就此经常发生争执,最后只有来找班车律师咨询心中疑问。


       【律师在线】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由此可见,近郊200平米的房子属于姚玲继承得来的财产,且没有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遗嘱或赠与合同,所以该处房产应当认定为法定继承的遗产、因此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张京可以主张权利。而60平米的房子是张京婚前所购买,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系张京个人所有,不参加财产分割。也就是说,姚玲和张京离婚,张京虽然有自己的住房,但是姚玲仍然应当给付张京200平米房款的一半,作为补偿。

 

 

关键词: 继承律师 分家析产 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 公房继承 房屋继承 知识产权继承 股权继承 股东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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