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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法定继承人顺序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律师评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析产继承部资深律师刘海娜评析如下:
 
 
        1、配偶。即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者妻,已经离婚的或者尚未结婚的不是配偶,不享有继承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构成事实婚姻的相互享有继承权。 
 

       2、子女。
 (1)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相互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相互之间由于没有法律关系,所以不具有继承权。
 (3)继子女与其继父母之间由于形成抚养关系而相互具有继承权的,不影响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继承权。
 

        3、父母——与子女相对应。 
 

        4、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养孙子女与养祖父母之间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这里所谓的养孙子女,是指由其养祖父母直接收养为孙子女的情形,而不是指由养祖父母的子女收养为子女从而形成祖父母与孙子女之关系的情形。
 

关键词: 继承律师 分家析产 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 公房继承 房屋继承 知识产权继承 股权继承 股东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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