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5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丰台街道东幸福街社区,社区的何小姐来咨询我所谭俊善律师:办理丧事收取的礼金,能够继承吗?
【律师答疑】
丧事礼金的性质
礼(秠)——指在社会生活中,由于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而形成的仪节。礼金 ——指送礼的现金。丧事礼金——指死者近亲属为死者操办丧事,死者亲属、朋友及死者近亲属的亲属、朋友所赠送的现金。
丧事礼金的来源主要有:1、死者的亲友所送的礼金;2、死者父母的亲友所送的礼金;3、死者的子女亲友所送的礼金;4死者的配偶亲友所送的礼金;5、死者的兄妹亲友所送的礼金。
从丧事礼金的来源,我们可以看出:丧事礼金并不是送给死者的,而是送给死者的近亲属的,其来源是多方面的,死者已经死亡,已不可能接受他人所送的礼金。“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包括以下财产:(1)自然人的合法收入;(2)自然人的房屋和生活用品;(3)自然人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自然人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自然人所有的生产资料;(6)自然人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是指各种票据、证券以及履行标的为财产的债权等。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丧事礼金并非死者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故丧事礼金不可能成为死者的遗产。作为送给死者的近亲属的丧事礼金,应当是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慰,属于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慰金,这种礼金同时还包含了很多人情往来的因素,依据民间习俗是需要收礼金者在送礼者操办有关丧事时返送的。故可以认为丧事礼金的法律性质应当是对死者近亲属具有赠予性质的抚慰金,同时包含有较多的人情往来因素,是一种特殊的抚慰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应当完全适用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在确定了丧事礼金的法律性质后,就涉及到对丧事礼金的分配问题。关于丧事礼金的分配问题,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丧事礼金的权属问题
丧事礼金作为送给死者的近亲属的抚慰金,它应当是属于死者的近亲属所共有?如果是共有关系,则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呢?
从丧事礼金的五个来源分析,笔者认为:(1)、死者亲友所送的礼金,可以看成是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慰金,是死者生前的亲友送给死者的近亲属的,是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慰,应当属于死者的近亲属所共有;(2)、死者父母的亲友所送的礼金,是死者的父母的亲友送给死者的父母的抚慰金,是对死者父母的抚慰,按习俗是需要死者父母在送礼者以后操办其它丧事时返送的,应当属于死者的父母所有;(3)、死者子女的亲友所送的礼金,是死者子女的亲友送给死者子女的抚慰金,按习俗需要死者子女在送礼者以后操办其它丧事时返送,是对死者子女的抚慰,应当属于死者子女所有;(4)、死者的配偶亲友所送的礼金,是死者配偶的亲友送给死者的配偶的抚慰金,是对死者配偶的抚慰,按习俗需要死者配偶在送礼者以后操办其它丧事时返送,应当属于死者的配偶所有;(5)、死者的兄妹亲友所送的礼金,是死者的兄妹亲友所送的抚慰金,是对死者兄妹的抚慰,按习俗需要死者兄妹在送礼者以后操办其它丧事时返送,应当属于死者的兄妹所有。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丧事礼金它不应当是全部属于死者的近亲属所共有的,而是可以分清楚其来源及归属的。笔者认为:对第一种来源的礼金,属于死者的近亲属共同共有;对第二种来源的礼金,属于死者父母所共有;对第三种来源的礼金,属于死者子女按份共有,在送礼者以后操办其它丧事时,哪一个子女收的礼金,由哪一个子女自己去返送;对第四种来源的礼金,属于死者配偶单独所有;对第五种来源的礼金,属于死者兄妹按份共有,在送礼者以后操丧事时,兄妹几个谁的亲友谁去返送。
2、丧事礼金的分配问题
在丧事礼金的分配问题上,笔者认为可以依据该礼金的权属进行相应的分配。具体分配方式为:对第一种来源的礼金,由死者的近亲属共同共有,在分配时可按份平均分配;对第二种来源的礼金,属于死者的父母所共有,分给死者的父母;对第三种来源的礼金,属于死者子女按份共有,依据送礼者的名单是可以分清各自的份额的,故可按各自的份额进行分割;对第四种来源的礼金,属于死者配偶单独所有,应分给死者的配偶;对第五种来源的礼金,属于死者兄妹按份共有,依据送礼者的名单也是可以分清各自份额的,可按各自的份额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