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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庭审质证时应当注意些什么

时间:2013-01-2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析产继承部资深律师刘海娜评析如下:

  质证是律师开展业务活动的中心工作,也是实现代理目的的关键。律师质证的方式方法是否得当,分析、评价证据是否合情合理,直接决定着辩护或代理工作的成败。律师质证的范围,一般限定在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范围内,但并不是一方提出任何一项证据,都应当质证。因为在质证之前,律师应获知或判断此证据是否通过合法途径获取,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等。对于内容、形式不合法的证据,能够认定的,可以不予质证。

  (1)质证要穷尽证据外延。律师质证,要分析对方各种证据之间的关系,穷尽被质证据的外延。律师在查清事实、获得证据的基础之上,穷尽证据的外延,不卑不亢、有理有据地对控方证据和证人证言进行了质证。用全部有利证据支撑自己方论点,使其立于攻守不败之地。

  (2)质证要追问到底。律师质证除了讲究方式方法外,还要有律师的崇高职业感,以对法律负责和切实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高度,对疑问的证据要穷追不舍,要有“不到黄河心不死”的精神,体现出律师应由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职业风采。

  (3)质证要结合法律的规定进行。质证的目的是为了弄清案件的真相,确定自己的观点。但是仅有质证弄清案件事实还不够,还要帮助审判人员正确运用法律。因此,律师质证要运用证据与法律两把武器,把证据的运用和法律的适用结合起来,达到维护被告人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4)质证的意见要重点突出,并且明确具体。在案件庭审过程中,有的律师习惯于对重要证据提出主要的质证意见,对于其他证据则不予质证。这样的质证方式,其原因可能在于律师对质证意义的理解不够充分。

   (5)注重对证据来源、收集、保全、固定、保管情况进行质证。证据来源是影响证据真实性的一个方面。对证据来源应当进行充分的质证。律师对证据的收集有疑问的,应当要求对方律师对证据搜集情况进行说明,必要时要求对方出示证据给予证明。律师对证据的保全、固定情况有疑问的,应当要求对方给予说明,必要时,要求其出示证据予以证明,比如证据得到妥善保管的证据、证据得到科学保全的证据。从对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中,迅速而敏锐地发现其漏洞和缺陷,通过严格的分析、推理、判断,准确有力地揭示其证据的主观性、片面性、虚假性,从跟不上挖掉对方立论的根基。

  例如继承案件中,有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开具的证明,那么就应当对该证明的来源问清楚,是开具方找出几个证人,村委会根据证人的证言开具的证明,还是村里档案记载开具的证明。如是根据证言来开具的证明,那么在证据种类上就不能说是书证,而应当作为证人证言。如果是根据档案记载开具,我方可以要求对方出具原始档案的记载。

   (6)质证应当审查证据的证明力。律师要根据每个证据本身的不同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进行必要的查证核实,要综合全案证据,审查所有证据之间是否协调一致。在庭审质证时,不仅要从证据本身出发,对证据进行质证,而且也要从程序上,对证据进行质证。例如继承案件中对方证人出庭的证言,必须问清证人与对方的关系,证人是本人亲眼所见还是听别人所说,这就关系到该证据的效力问题。

   (7)律师在对证人质证是不得引诱、暗示和指证。所以在对方律师对我方证人质证时,律师一定要认真听取,发现有引诱、暗示时,应该立即请求法庭予以制止,以防证人落入陷阱。

   (8) 律师质证言语应合法、简洁、准确、通俗。在法庭上,律师要做到语言简练、精确,让法官更容易理解己方的观点和意见,能够让法官在判断的时候不至于做出错误的理解,同时更能够让法官内心产生一种信服力。律师在庭审过程中,需要根据各类案件的不同特点,适应审判方式的改革,运动证据理论知识,及时科学的举证、质证,做到证据与案件事实结合、证据与法律规定结合,有理有节有据地开展代理工作,时刻注意在举证和质证中的重要问题,对于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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