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社区普法网

【律师答疑】短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的内容能证明放弃遗产吗

时间:2013-01-2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5月18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右安门街道永乐社区,社区的王先生来咨询我所律师:父母均于2012年去世,没有任何遗嘱,留下一套三居室,一共五兄妹其中有两个妹妹现居国外,他们刚开始的时候不愿意参与遗产的分配,各自出具了一份电子邮件的放弃声明,并且还有QQ聊天记录和手机短信为证,现在他们又不愿意放弃继承权了,要求参加诉讼,那么上述证据有效吗?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钟波律师解答如下:

      《继承法》第25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严格说来,这里的书面不包括短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因为他们属于以电子信息的形式展示的,易于修改,不易于确认是否为本人所为,所以司法实践中,短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的内容不能作为书面放弃继承权的承诺。

关键词: 继承律师 分家析产 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 公房继承 房屋继承 知识产权继承 股权继承 股东继承

温馨提示: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咨询我们的律师,请点击右边"立即咨询"按钮
或者拨打咨询热线:010-63716904
律所地址:北京丰台区富丰路4号工商联大厦A座1802室


相关推荐
胜诉策略
律师教您打官司
推荐律师
赵黎明

赵黎明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010-63716904

咨询热线:010-83836448

上班时间:9:00-18:00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4号工商联大厦A座1802-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