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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继承纠纷庭审举证时应当注意些什么

时间:2013-01-2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析产继承部资深律师刘海娜评析如下:

  举证,即提出证据。凡是要确立自己的主张,必须有充分的依据。在庭审中证据运用的首要环节。举证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律师辩护代理发挥程度,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程度。庭审举证是法律赋予律师的诉讼权利,正确行使这一诉讼权利,对于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查明有利于被告人或被代理人的事实情节,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诉讼中,律师可以在庭前提交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也可以不在庭前提交,而在庭上举证。对当庭出示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由出示的律师就所出示证据的来源、内容、特征等作出必要的说明,然后由另一方当庭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对方对有争议的举证,可以进行辩论。被告人、委托代理人等经过审判长准许,可以在一方举证提供证据后,分别提请传唤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到庭证人书面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律师举证的顺序,应遵循法律的相关规定。具体举证方式,可以因诉讼的性质、案诉性质的不同灵活运用。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律师举证过程中也时常会出现一些不应有或难以避免的问题,以致影响辩护或代理的效果,律师在继承案件庭审中举证应注意问题主要有:

  (1) 收集证据的业务活动不要仅局限于现有的、已经收集在案的证据材料范围内,代理意见建立在案卷内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基础上,还要积极地去收集证据,拓展视野。例如针对如何证明多尽了赡养义务,可以收集委托人和被继承人一起生活的证据,包括平时生活的照片,平时治病的票据。

  (2) 不要完全依赖委托人,把收集、核实证据的责任全部推给被告人或委托人,坐享其成,而不主动地去收集、核实。如被继承人房屋在死亡后产权变更登记情况,这些是只有律师才能收集的证据。

  (3) 举证时要注意证据的证明力。代理律师举证时,所提供的证据必须有足够证明力且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提供的证据经得起反驳、排除其他可能性。 若是证据的证明力不强时,应当注意收集于此相关的证据争取形成证据链。

  (4) 举证时要注意举证时间的限制。在三大诉讼法中,在规定举证责任承担的同时,也规定了原被告及其代理律师应在什么期限内负举证责任。把握好举证期限,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举证的是案内没有反映的新证据,并且举证的内容与案件有关联。根据法律的规定,律师有权要求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要求求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一般来说,如果法庭认为律师的上述申请,对查清本案关系不大,或者认为所举证据案内已有所反映,或者认为事实已经查清并取得了充分确实的证据,就会驳回律师的申请。因此,律师举证必须是案内所没有的,而且是与案件有关的。否则,不仅举证活动没有意义,而且也会被法庭所驳回。

  (6) 举证要紧紧围绕辩护或者代理工作进行。律师举证是使自己所收集的证据具有法律效力,使代理意见具有说服力,因此,律师举证必须从有利委托人的角度出发,切忌举出对委托人不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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