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赵奶奶夫妻俩于2007年共同立下遗嘱,表示在他们百年之后,他们名下的一处房产由四个子女中的小儿子继承。2009年老爷子去世,2011年小儿子以继承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属于父亲的50%房产份额。但其他三个子女认为,二老在遗嘱中写的明白,只有在二老都去世之后,小儿子才能继承这套房产,现在母亲还在,故小儿子目前不能继承该套房产。那么,请问,小儿子能否继承?
【律师分析】
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的一份遗嘱。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关于共同遗嘱的明确规定。本案中两个老人虽然在遗嘱中声明在他们百年之后该房产由小儿子继承,但这并不防碍小儿子在其父亲去世后继承他所有的房产份额。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中母亲去世后,该房屋的一半产权就应列入遗产范围,继承人依据被继承人所留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的房产份额,合法、合理,理应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