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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律师评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析产继承部资深律师刘海娜评析如下:
   
       遗嘱执行人是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某人担任其遗嘱的执行人,并于继承开始后,具体处理遗嘱相关事项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我国继承法对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未作明确规定,但从司法实践和遗嘱人完成其任务的需要上看,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有如下几项:
   
       1、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这是遗嘱执行人的首要职责。即要查明嘱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有无涂改,遗嘱的内容有无违法情况等。对遗嘱内容不够明确的,还要弄清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作出符合遗嘱人原意的解释。
   
       2、清理遗产。指清查遗产的名称、数量、地点、价值等状况。以防止遗产的占有人隐匿遗产,或造成遗产的遗漏等。
   
       3、管理遗产。遗嘱执行人应按照遗嘱中的要求管理遗产。遗嘱中对遗产的管理没有提出要求的,遗嘱执行人对遗产的管理以执行遗嘱的必要有限。遗嘱执行人不得对遗产有处分行为。遗嘱中处分的遗产为他人非法占有的,遗嘱执行人有权收取;对已到期的债务,也可以以遗产支付。但除遗嘱人于遗嘱中指明者外,遗嘱执行人不得为遗产债务的免除。遗嘱执行人管理遗产所需的费用,得从遗产中扣除或由继承人负担。
   
       4、招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并对有关遗产的情况作出说明。按照遗嘱内容执行遗赠和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
   
       5、排除执行遗嘱的各种妨碍。不论各种妨碍是来自于继承人还是其他人,遗嘱执行人都有权排除,必要时得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执行遗嘱的合法权利。
   
       6、遗嘱执行执行遗嘱时,须按法律的要求和遗嘱人的意愿,忠实地履行自已的职责。遗嘱执行人在执行遗嘱中非因可归责于自已的事由而受到损害的,可以请求继承人赔偿。遗嘱执行人因其故意或过失而给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造成损害的,也应负赔偿责任。遗嘱执行人不能忠实地必行职责,不能及时清理遗产,对遗嘱原意做不利于某继承人的不正确解释,侵占遗产为自已谋利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遗嘱执行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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