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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 如何确定立遗嘱人是否有遗嘱能力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3月12日,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街道,东大街西里社区的杜女士来咨询我所谭俊善律师:我想立一份遗嘱,怎么确定我是不是有立遗嘱的能力呢?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谭俊善律师解答如下:
   
       遗嘱能力,又称遗嘱处分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依法自由处分自已财产的资格。遗嘱是民事法律行为,须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故自然具有法律特别规定的行为能力才得设立遗嘱。即并非任何人都可设立遗嘱,只有具有遗嘱处分能力的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资格。
   
       我国《继承法》中未明确规定自人的遗嘱能力,但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以英语教育人所立的遗嘱无效。这就从反面规定了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遗嘱能力因此,我国公民在遗嘱能力上可分为有遗嘱能力人和无遗嘱能力人两种情况。
          
       1、 有遗嘱能力人。有遗嘱能力人是指具有设立遗嘱资格的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 18周岁的自人为成年人,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已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在一般情况下,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已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为有遗嘱能力人,可以设立遗嘱处分自已的财产
   
       2、 无遗嘱能力人。无遗嘱能力人,是指不具有设立遗嘱处分自已财产的资格的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为无遗嘱能力人。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已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已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两部分人都无遗嘱能力,不得以中写 嘱处分其财产,即使设立遗嘱也是无效的。
   
       在自然人的遗嘱能力问题上,有以下两点应当特别说明:
   (1) 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患者,在其病愈后而未经撤销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所设立的遗嘱是否有效?也就是说,于此种情形下的自然人有无遗嘱能力?由于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制度既是为了保护精神病人的利益,也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而设立遗嘱对交易秩序并无多大影响,对本人的利益也无损害,设立遗嘱只是要求本人确能识别行为的后果。因此,即使被宣告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病愈后未经法院撤销对其完全行为能力的宣告判决前设立的遗嘱,如确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也应为有效。但是,在当事人就遗嘱人立遗嘱时是否神志正常发生争议时,应由主张遗嘱有效的当事人举出医疗机构的权威性结论作证据。
   (2) 患聋、哑、盲等疾病的人,有无遗嘱能力?患聋、哑、盲等生理疾病而无精神障碍的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然应有遗嘱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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